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概况、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信息;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人事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标准;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警务资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公安局主要信息,通过湘潭市公安局政务网站主动公开,网址http://www.xtga.xiangtan.gov.cn/或通过搜索湘潭公安微博(新浪微博:湘潭公安)、微信(服务号:湘潭公安。订阅号:湘潭公安在线)并关注。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公开查询地址:湘潭市吉利东路16号
公开咨询电话:0731—55297052 0731—55297051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湘潭市公安局。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湘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湘潭市公安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依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形式有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本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驻市民之家办公室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一号市民之家南栋一楼西侧D21办公室,咨询电话:0731-52181825,办公时间: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局提交申请。
(1)来信请寄:湘潭市吉利东路16号,A栋1208警令部办公室(收),邮政编码:411104,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传真号码:0731—55297055,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1)门户网站:申请人可登陆湘潭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
(http://www.xiangtan.gov.cn/109/213/1079/index.htm)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邮箱:2200379539@qq.com,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局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受理程序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步骤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湘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