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湘潭市公安局 xtga.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08-24 11:01
湘潭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执法检查部门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建立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许可、审批、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联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和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根据部门行政执法权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省市各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各自的检查项目进行维护,及时录入、更新检查项目内容,并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专业、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执法人员名录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主体名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报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执法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单完整、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合格。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形式进行,实行不定向和定向的抽查方式。
不定向抽查是指从主体名单库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里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从主体名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域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各警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告知对方。未告知、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抽查对象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主体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 公安检查人员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执法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产生,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按照“谁建立、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应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采取实地核查(现场检查)形式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采取书面检查形式的,可通过审查企业的行政许可证件等资料,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企业登记、许可、经营等信息。
第十八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布和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警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报请本警种、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警种、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相关警种、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符合公布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日常执法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信息录入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法制、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湘潭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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