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湘潭市公安局 xtga.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0-12 10:56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

 

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

 

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

 

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

 

、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

 

(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

 

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

 

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

 

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

 

,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

 

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

 

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

 

,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

 

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

 

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

 

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

 

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

 

、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

 

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

 

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

 

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

 

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

 

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

 

、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

 

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

 

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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